东师校发字[2019]20号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19年3月19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东北师范大学
2019年3月20日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及其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席位制,组长由分(协)管审计、干部工作的学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为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信息化管理与规划办公室、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和要求;
(二)研究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讨论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四)听取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发现问题、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
(七)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范围;
(八)向学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九)商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部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党委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需要,会同审计处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送达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委托书,明确审计对象姓名、职务、任职单位、任职时间等事项,并通知被审计领导干部;
3.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和事项;
4.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向被审计对象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落实;
5.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审计整改落实任务纳入干部工作交接的要求内容,同时将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档案;
6.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审计处主要职责
1.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3.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
4.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5.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根据联席会议部署统筹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整改结果专项检查;
6.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7.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党委巡察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纪检、监察和巡察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提出同步开展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向审计处提出应重点关注的被审计对象和问题;
2.对审计移交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酌情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3.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4.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信息化管理与规划办公室、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其他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处提供有关资料、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必要时派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
2.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本领域的管理问题,积极协助推动整改并堵塞监管漏洞,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3.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由分(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9日学校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东师校发字[2016]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