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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19]19号)


作者:  来源: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9-03-20  点击:[]

东师校发字[2019]19号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

2019年3月20日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和务实勤政,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机关部处、群团组织、直附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受党委组织部委托以促进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被审计人员”)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一般在其离任前纳入审计计划。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实行席位制,组长由学校分(协)管审计和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为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信息化管理与规划办公室、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和要求,研究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二)讨论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三)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汇报,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发现问题、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

(六)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范围;

(七)向学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形成规范、有序、和谐、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检查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等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重点检查被审计人员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等情况。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依规情况

1.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包括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情况,有无违规对外担保、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以及有无违规发放钱物等问题。

2.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二)规范管理情况

1.优化管理环境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重要事项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公开制度建立等情况。

2.规范管理内容情况。包括预算、收入、支出、采购、资产、工程、合同和债务等管理情况。

3.健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重要经济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和岗(职)位职责等配套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4.推动管理信息化情况。包括推进本领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与校内相关系统的对接与整合情况。

(三)取得绩效情况

1.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和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其中机关部处、群团组织和管理型直附属单位包括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机制、优化服务模式、推进政策落实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学院(部)和教学型直附属单位包括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服务型直附属单位包括在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经营型直附属单位包括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

2.清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包括对以往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和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审计处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在接到党委组织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后,成立项目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处既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出具审计通知书并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

第十二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通知书起10日内,按要求提供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如有需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还应在审计期间随时提供后续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组织召开由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负责财经工作有关人员等参加的审计见面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同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综合运用检查、观察、访谈、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获取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以及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审计资料。审计组应对获取的审计资料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分析,必要时可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被审计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审计组应将获取的审计资料名称、来源、内容、时间及主要分析过程和结论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过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证据,对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稿,经审计处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七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稿10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针对存有异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完成后,经分(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签发,由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外委审计项目正式审计报告由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报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校内相关部门。党委组织部将审计报告报送有关校领导、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审计处还应向党委组织部报送“问题清单”。党委组织部在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下发审计报告的同时,一并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和“问题清单”。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和“问题清单”60日内,应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向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和“整改清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对账销号”,对未整改或正在整改的问题持续督促整改,直至彻底整改。审计处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整改情况,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整改结果专项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定期汇总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或需由其他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的事项,经分(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移交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审计整改落实任务纳入干部工作交接的要求内容,同时将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应将与审计有关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整改结果等资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13日学校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东师校发字[201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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