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并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等不同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审批、核算、产权登记和清查、效益考核等制度。
(三)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或出租等管理制度。
(四)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规范、合理有效。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二)大型设备、仪器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
(三)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投资转出、出售、出租、捐赠等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合法,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认定程序和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折旧计提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准确、合规。
(三)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盘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核账、卡、物是否相符,审查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计算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年平均余额/年平均总人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卡等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和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优劣情况。
在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结构情况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灵活设计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可要求提供与该计算机应用系统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和完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3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0日学校发布的《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