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以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维修,校园绿化,道路铺设,通信网络搭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是:
(一)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必要时可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工程项目审计以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
(四)从事工程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
(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四)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招投标阶段有关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项目前期论证阶段,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 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可行,投资估算是否正确、完整。
2. 审查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3. 审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有关资金是否落实。
(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 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对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计费基础、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是否存在扩大计价、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抬价、压价等现象。
2. 审查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对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概算编制说明、编制深度和编制范围;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情况;工程费、计价指标、其他费用等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概算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即审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计概算是否超过投资规模,工程设计是否超标准。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 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是否对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2. 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检查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3. 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合理;检查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4. 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总包单位是否有故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行为;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拨付、设计变更与施工签证认定以及索赔事项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实际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纸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询价方式采购;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检查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检查施工签证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相关设计变更或施工签证事项导致工程结算额变动较大的应依规进入学校审批程序。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以及工程项目结算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合理;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1. 竣工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竣工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2. 项目投资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检查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预算(概算)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调整预算(概算)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考核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3. 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
4. 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检查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等,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以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十条 对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审计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可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投资立项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规;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文件。
(二)勘察设计阶段:委托勘察和设计的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能源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设计方案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概算审批制度;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准备阶段:征地、拆迁协议;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文件或施工图预算;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保函;开标记录和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持材料;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施工阶段: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与工程有关的专项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有关资料;会议纪要等。
(五)竣工验收阶段: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工程索赔文件;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三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对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专项审计;既可由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3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0日学校发布的《东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东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