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部门、单位业务发展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五条 对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七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第八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以及部门、单位设置的其他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限定核算内容;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根据部门或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3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0日学校发布的《东北师范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东北师范大学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