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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规定(修订)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1-01-10  点击:[]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经济责任的规定(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加强经济管理工作,保证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指学校各院、部、处、室、所(含校院共管)、直(附)属单位、校办企业(含学校占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群团组织等部门或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由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两部分组成。法定责任是指由国家各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履行的责任;约定责任是指学校在委托授权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责时,对其具体经济责任及应实现经济目标的契约规定责任。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履行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当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相冲突时,以法定责任为主。
第五条 本规定将法定经济责任和约定经济责任进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具体划分为基本经济责任和专项经济责任两类,其中基本经济责任是对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普遍适用经济责任的一般界定,专项经济责任是对主管人力、物力、财力等重要部门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有关经济责任(具有部门特点的基本经济责任的细化与延伸)的细化界定。
基本经济责任
第六条 财务责任,即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财务活动、划分财权和处理财务关系的责任。
1. 积极理顺与完善有关财务责任制,涉及责任授权的,应保证授权科学合理。严格执行财务审核、签批与实物验收制度。
2. 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与部门或单位目标相一致的年度预算草案,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预算计划执行。
3. 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稳定或逐年增长,各类收入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4. 合理组织各项支出,各类支出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到支出票据合法化,重视经费使用效益,避免损失浪费。
5. 严格规范资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及时追缴、清算各类外借款项;有效规避对外投资与合作办学风险。
6. 严格规范负债管理,根据自身偿债能力有效控制负债规模,对各项负债及时处理,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7. 严格规范净资产管理,规范管理与使用各项基金,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收支结余分配的单位或部门应保证其分配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好各种经济关系。
8.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或公布制度。
第七条 会计责任,即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保证本部门或本单位会计活动或事项真实、合法、有效的责任。
1. 如实报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2. 独立核算单位能够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 独立核算单位能够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 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和方法恰当、安全、可靠,能够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
5. 独立核算单位能够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6. 独立核算单位能够积极主动推进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
7. 独立核算单位能够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经营责任,即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通过有效规划与决策来优化组织资源、防范组织风险、实现组织目标的责任。
1. 本部门或本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调动有关人力、物力、财力及信息等资源确保有关目标的实现。
2. 本部门或本单位能够有效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拓宽包括创收在内的各类筹、融资渠道,为单位或部门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3. 本部门或本单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源配置,尤其在教学、科研、学科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能够通过节能增效等措施,有效控制成本开支;具有经营性质的部门或单位,能够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及队伍建设总体目标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配有限资源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 对合作办学、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大额开支等存在风险的重大事项能够进行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同时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规避与控制预案。
第九条 管理责任,即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通过合理设计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来落实单位或部门发展规划、保证组织目标实现的责任。
1. 建立健全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基金分配制度、物资设备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2. 合理划分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及相关职责,科学设计工作流程,有效保障重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
3. 通过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员素质等措施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4. 强化不相容职务分离、沟通渠道建立、必要监督等内部控制活动并确保有效实施。
5.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低值易耗品等各类资产管理制度,保证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未经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转让资产,资产的报废必须报请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6. 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对收费、物资采购、招投标、对外投资与合作、合同签订等风险系数较大的管理环节加强监管。
第十条 社会责任,即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通过不断提升创新工作理念、改善工作环境、维护社会公德、服务公共利益,促进组织成员健康发展与自我价值实现、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
1. 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积极改善工作环境,落实职工福利待遇,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员工培训,为员工搭建发展平台。
2. 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为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财经法纪责任,即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相关制度并采取相关保证措施的责任。
1. 保证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
2. 严格杜绝本部门或本单位擅自对外投资、拆借、担保等行为。
3. 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坐支现金收入;对有收费项目的单位或部门,严格杜绝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使用不合法票据等问题。
4. 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列支,不得以白条入账,严格杜绝违规滥发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实物等问题。
5. 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禁止设置“账外账”、“小金库”行为。
6. 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杜绝各类偷漏税款行为。
7. 本部门或本单位应严格杜绝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贿赂、提供回扣、低价出售或处理有关资产及其他非法行为。
8. 本部门或本单位应建立常规性的财经法纪宣教机制,对重要岗位、关键部位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与监管。
9. 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本人要严于律己,杜绝利用职权侵占、挪用资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变相收受非法所得等问题。
专项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处处长专项经济责任
1. 按照国家、部门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授权,对学校范围内的各类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事项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内财经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2. 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组织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的编制,编制过程中能够对学校各单位或部门预算进行有效审核;预算调整及财务决算应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学校财务预算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3. 协助校长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各项办学收入。
4. 根据《会计法》组织学校各类经济业务的财务核算,使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对学校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财务指导和财务监督,负责重要会计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保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5. 负责对学校范围内的资金和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等问题的发生。
6. 保证各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间调剂行为应确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依程序执行,无损失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7. 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各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协调和依法认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8. 规避、防范学校经济活动的潜在风险;负责对各项经济协议、合同执行情况、外借款项的催缴与坏账处理情况、各类收费行为的规范情况、贷款规模的合理控制情况、固定资产价值再评估与核销情况、对外投资资产评估与收益情况、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核与监管,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经济事项或开支予以中止、质疑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9. 对学校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实时跟踪,从部门及财务角度为学校管理层决策提出意见与建议。
10. 对本部门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培养。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处长专项经济责任
1. 按照国家、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授权,对学校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包括学校所有的房屋、土地、仪器设备)实施管理和监督,保证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内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设备购置、领用、使用、保管、维修、转让、报废、清查等环节的内部控制机制。
2. 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家具、国产或进口零配件的国内外招标、订货、采购及供应工作;负责采购计划的审定和采购行为的组织落实工作,确保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3. 负责学校对外签订的仪器设备采购协议的组织落实及执行,因对方违约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索赔或追究责任。
4. 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等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设备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5.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和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账务管理;负责对学校各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监督检查;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学校资产的相关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 负责全校各类有关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处理和有关残值收入的入账工作。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办法;依照物业管理办法签订物业出租、出售的协议、合同,并依照协议、合同收缴管理费、租赁费、条件费及其他应收费用;督促检查学校能源使用情况,做好水、电、采暖费查收工作。
8. 负责教职工住房的货币分配、调整、拆迁、房改及管理工作;负责全校住房公积金的调整、缴存及发放工作。
9. 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各项经济活动文件;根据学校授权对外签订的设备购置、物业出租、出售等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学校利益,规避、防范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的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 基建处处长专项经济责任
1. 按照国家、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内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2. 负责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报批工作。
3.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审核和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提高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4. 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基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规定,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突出效益性。
5. 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委托与合同签订工作,有效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并压缩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工期。
6. 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各项经济活动文件;根据学校授权对外签订的基本建设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学校利益,规避、防范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的潜在风险。
7. 对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并使之清楚,妥善解决有关经济诉讼、经济纠纷或遗留问题。
8. 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取得或形成的会计凭证等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处长专项经济责任
1. 按照国家、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学校的后勤服务、校园建设和修缮工程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维护学校利益,保护师生员工的权益,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内后勤管理制度,明确后勤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2. 负责年度后勤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报批工作。
3. 负责修缮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工作,提高学校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
4. 负责后勤服务、校园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及外包服务项目的立项、招标、委托与合同签订工作,保证环卫、绿化等后勤服务质量,确保校园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质量,控制并压缩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工期。
5. 负责后勤服务、校园建设、修缮工程建设资金和部门经费的管理工作,对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无截留、挪用等问题。
6. 对后勤服务、校园建设过程中取得或形成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规范性负责。
7. 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各项经济活动文件;根据学校授权对外签订的后勤服务、校园建设和修缮工程等合同或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规避、防范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的潜在风险。
8. 对后勤服务、校园建设和修缮工程实施过程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并使之清楚,妥善解决有关经济诉讼、经济纠纷或遗留问题。
9. 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协调和依法认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人事处处长专项经济责任
1. 按照国家、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学校人事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健全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经济状况及社会总体消费水平,拟定学校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奖酬金分配办法,积极做好日常性定级和岗位职务工资调整审批工作。
4. 有效执行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政策及社会统筹金政策,积极落实职工津贴、政策性补贴等福利待遇。
5. 建立健全教职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建立和引导各单位、各部门建立有效的教职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6. 保证与员工签订的协议、合同等合法、合规,有效规避劳资纠纷。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专项经济责任
1. 按照国家、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组织和管理,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办产业经营管理制度,明确校办产业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机制。
2. 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有效监管。
3.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有效规避各类非法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现象的发生,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4. 准确掌握校办产业的效益及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督促其照章纳税,合理进行利润分配,并按照规定、协议、合同、股权比例等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5. 积极引导校办企业通过调整市场定位、明确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引入先进技术等措施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竞争力,降低经营与管理风险。
6. 对学校各类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与可行性论证,可协调联系、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 有效规范各类校办产业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文本,并保证其有效执行,及时掌握债权、债务情况,督导有关纠纷和遗留问题的解决,有效规避、防范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的潜在风险。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2011年1月5日施行,2004年1月16日学校发布的《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各学院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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