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处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东北师范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审计处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审计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决策机构包括审计处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处务会议和党支部会议。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教育部和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审计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研究制定;
(三)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调整及相关职能确定;
(四)部门年度财务预算,重要经费的编报及调整;
(五)绩效分配、福利待遇、职称评审、职级评定、奖惩等;
(六)研究党支部党建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人员聘任、干部任免等。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二)大宗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及处置;
(三)重大外部委托审计业务招采等。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事前论证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班子分管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处内人员意见。
(二)议事程序及规则
1.“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由处领导拟定,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讨论内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对需要报请分(协)管校领导、审计相关专项组织或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最终审定的重大问题事项还应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
3.处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组织实施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四)监督检查
审计处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督办制度,由副处长或相关科室科长负责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处长汇报落实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2.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的,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审计处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