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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东师审字〔2018〕20号)


作者:  来源: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8-09-28  点击:[]

(东师审字〔2018〕2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依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程》和《东北师范大学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审计准备

1.制定审计计划。组织部定期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新一轮委托审计建议名单,经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列入审计计划。组织部如需临时追加委托审计名单,经与审计处协商一致后,列入审计计划。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2.成立审计组。由审计处财务审计科牵头成立审计组,具体由财务审计科科长提出审计分组及各组成员(外委审计项目提出审计处联络人)建议,由主管财务审计科副处长审核后成立。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设项目组长1 名、审计人员若干,其中:组长负责组织撰写审计通知书、编制实施方案、政策和法规学习、具体审计工作实施、撰写并提交审计报告等工作;审计人员根据分工承担相应审计任务。

3.送达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撰写审计通知书,经主管财务审计科副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并取得送达回证。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人员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成员名单和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告知审计纪律要求。

4.送审材料准备。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通知书10日内,准备好被审计人员自查和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审计组。

二、审计实施

5.召开见面会。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协调各方组织召开见面会。见面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处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离任的为原所在单位,下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负责财经工作有关同志。会议议程是:审计组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强调审计纪律;审计处领导介绍审计目标、重点和要求;被审计人员做任职期间自查和总结报告并表态发言,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表态发言。

6.进行审计公示。见面会后,审计组在审计处网站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公示信息。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对象及内容、审计组人员和联系电话、邮箱及信访接待方式等。

7.制定实施方案。审计组组长应于见面会后 3 日内,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基础上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措施和审计工作要求等内容。

8.获取审计资料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应依照实施方案,综合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获取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审计资料。审计组应对获取的审计资料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分析,必要时可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被审计人员签字或盖章。审计组应将获取的审计资料名称、来源、内容、时间及主要分析过程和结论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9.加强沟通交流。审计组要加强与被审计人员的沟通,充分了解重大问题的判断标准、客观事实、主要影响和产生原因,实事求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对于沟通过程中有重大分歧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审计处领导。

三、审计报告

10.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 10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稿,经审计处“财务审计科长—主管财务审计科副处长—处长”三级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向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稿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针对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经审计处以上三级审核后再次向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如仍存在意见分歧,审计处处长可直接向分(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汇报,由其给出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审计报告的决定。

11.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完成后,经分(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签发,由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外委审计项目正式审计报告由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处同时出具报送组织部相关审计报告的报告,必要时也可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组织部。组织部将审计报告报送有关校级领导、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校内相关部门等。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人员任职及分工情况;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审计建议,以及审计期间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立行立改情况;其他必要的内容。组织部负责将审计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12.反馈意见。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可酌情召开反馈会。反馈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程是:审计组组长反馈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审计处(或组织部)领导对整改工作提出要求;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针对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作表态发言。

四、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13.审计整改。对于涉及问题的审计报告,审计处还应向组织部报送一份“问题清单”。组织部在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报告的同时,一并下发“问题清单”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同时提供给审计处一份审计整改通知书副本)。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书60 日内,向组织部和审计处同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整改清单”。审计处对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已整改的问题填写“销号清单”,对未整改或正在整改的问题持续督促整改,直至彻底整改。审计处定期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整改结果专项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提出问责建议。

14.结果运用。审计处定期汇总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对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领导层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或需由其他部门进一步研究的事项,经分(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和相关校级领导。

五、立卷归档

15.移交资料。审计组应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10日内,将本次审计的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员的自查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工作底稿、相关电子文件等资料移交审计处档案管理负责同志。审计组还应对彻底完成整改的审计项目,自审计处核定彻底完成整改10日内,将审计整改相关的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结果报告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相关电子文件等资料移交审计处档案管理负责同志。

16.整理归档。审计处档案管理负责同志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将上一年度接收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按项目进行归档(其中整改资料进行合并归档,按项目编制目录),于下一年初集中移交至档案馆。

六、其他

17.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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