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
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
二、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
八、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一、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十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