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的立法依据
我国审计立法的依据是《宪法》。《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是对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审计监督依据、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等的原则规定。《宪法》关于审计监督制度的这些规定是审计执法的根本依据。
根据《宪法》关于审计监督制度的原则性规定,1994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审计法》,并于1995年l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共七章五十一条,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审计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明确《审计法》的具体内容,国务院在1997年10月21日正式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对《审计法》规定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化。它是我国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法规依据。
二、审计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法》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这要求审计机关在执法中既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也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处罚。
(二)独立性原则。《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授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排除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原则。为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