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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0〕133号)


作者:  来源:   编辑:宁姝晓  上传时间:2020-12-25  点击:[]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 2020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201222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含附属单位)利用各类来源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实施。委托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按照工程规模分类实施,主要包括

(一)阶段性审计

1.对竣工结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自行审定工程造价,并向审计处备案,审计处进行抽审。

2.对竣工结算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审定工程造价。

3.对投资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施工准备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投资估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基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修缮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建设工程应先审计后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将此要求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阶段性审计

(一)审计内容

1.施工准备审计。重点审核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2.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审核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工程计价与取费是否规范准确;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等。

(二)审计程序

1.施工准备审计。工程招标文件发布前,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初步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审计处进行审核,经与编制单位核对一致后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和完善。

2.竣工结算审计

1)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对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存在资料不全、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审核、送审金额超出合同金额10%等情形之一的,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补充完善或进行书面说明。

2)审核阶段。主要包括踏勘现场,审核计量计价、变更、签证、结算方式、费用标准、合同履行及内部控制等方面。

3)审定阶段。主要包括就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征求工程管理部门(单位)与施工单位意见,如存在异议,审计处召集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各方签认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如工程管理存在问题,审计处同时出具管理建议书,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处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审计内容

重点审核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等阶段相关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审计程序

1.投资立项阶段。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的立项论证会议,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

2.勘察设计阶段。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会审,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3.施工准备阶段。与第七条施工准备审计的程序相同。

4.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预付款及期中支付进行审核,重点对隐蔽工程施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索赔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出具管理建议书。

5.竣工结算阶段。与第七条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相同。

6.财务决算阶段。对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和财务部门归集的建设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相关部门无异议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审计处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的工作职责:

(一)代表学校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签订合同,并对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负责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召开由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解决审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对建设工程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的工作职责:

(一)履行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阶段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及时提供经过本单位审核的工程审计所需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三)对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及时向审计处通报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通知审计处参加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监理例会及隐蔽工程验收鉴证等活动;

(四)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审计费。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审核并办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等工程支付业务;

(二)归集建设工程成本费用等相关资料,配合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管理建议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学校逐步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将其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实施日常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线索,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东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东师校发字[201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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