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东师校发字[2016]104 号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学校2016 年9 月8 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6年9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干部、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共同担任负责人。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为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牵头部门为审计处,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审计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和要求;
(二)研究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讨论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四)听取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
(六)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范围;
(七)商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部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党委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需要,会同审计处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送达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委托书,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等事项,并通知被审计领导干部;
3.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和事项;
4.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向被审计对象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落实;
5.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6.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审计处提出重点关注的被审计对象和问题,并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
3.对审计移交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酌情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4.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财务处主要职责
1.根据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处提供所需财务会计资料;
3.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财经管理问题,从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角度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整改;
4.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相关财经政策法规。
(四)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处提供所需资产管理资料;
3.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从资产管理和监督角度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整改;
4.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相关资产管理政策法规。
(五)审计处主要职责
1.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3.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
4.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5.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由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发布。
第七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