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审计整改责任,加大惩戒问责力度,主要解决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一些单位仍存在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表面整改、追责问责力度不够等情况,坚决杜绝“破窗效应”,是切实破除“屡审屡犯”等顽疾的保障措施。
有关负责人表示,实际工作中,一些问题屡审屡犯,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一些单位仍存在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表面整改、追责问责力度不够等情况,审计结果应用不充分,削弱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
《办法》围绕“强化责任、全面规范、督查问责、成果应用”的思路,从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目标要求、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对账销号、整改督查、问责通报、会商机制、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力,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一方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另一方面,明确了追责问责的程序和主体。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问责建议。教育部党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办法》中提出的“对账销号”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实招、硬招、真招”。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内部审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办法》还提出,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成果应用,《办法》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巡视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视内容,并在巡视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纪检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接受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实施审计整改,接受整改检查和督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有关工作。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内部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和参考有关做法,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提高审计整改成效,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