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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审计处的通知(东师人字[85] 80号)


作者:  来源: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1985-11-28  点击:[]

东师人字[85] 80号

各系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85]教审字001号关于组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审计处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成立。编制为五至七人。

任命刘国祥同志为审计处处长。

特此通知


东北师范大学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关于建立审计处实行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审计处实行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通知

 

 

 

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和组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经校长工作会议决定,学校建立审计处,在校内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学校加强内部科学管理,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学校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效益的监督,为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服务。

学校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委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学校审计处的任务、职责权限如下:

一、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学校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科研经费,外资贷款,外汇等收支计划,预算的制定和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并对计划,预算和合同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学校及校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基金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学校财产、物资、设备的购置、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学校及校属单位财经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资材,严重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办理学校领导,上级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七)宣传、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学校有关重要的财经规章制度。

二、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校内被审计单位的账目,财资和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

(二)参加学校召开的重要财经工作会议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报经校(院)长批准,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对于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做出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扣缴款项,停止拨款等处理决定,并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校内有关部门执行。

(四)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报经校长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支持和协助学校财会、物资等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东北师范大学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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