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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8-09-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审计处党支部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等规定,结合党支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出发,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三条审计处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审计处内职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审计处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动机;

(二)自己政治信念和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表明自己要求加入共产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第五条审计处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审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党员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

(二)及时派人谈话。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一般应为支部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其入党动机;

(三)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程序如下:

(一)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荐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审计处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三)审计处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四)审计处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应包含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报机关党委备案。

第七条审计处党支部在收到机关党委同意将有关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备案意见后,应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审计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审计处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审计处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审计处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如培养考察期内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审计处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支部。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与考察

第十一条对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和处内其他党外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经审计处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机关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审计处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和处内其他党外人士的意见;

(三)审计处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将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四)审计处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机关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审计处党支部另行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不宜由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审计处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审计处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审计处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审计处党支部负责推荐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校的党课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审计处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审计处党支部全体党员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机关党委预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审计处的,一般不在审计处党支部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十七条经机关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审计处党支部委员会提交审计处党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审计处党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八条审计处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审计处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审计处党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审计处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审计处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审计处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机关党委审批。

审计处党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审计处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机关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管理,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机关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审计处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审计处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审计处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机关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审计处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审计处党支部征求党员和处内党外人士意见;审计处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审计处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机关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审计处党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党支部在接到机关党委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如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审计处党支部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及时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审计处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机关党委及以上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审计处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审计处党支部将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详细的党员发展工作档案,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党支部将每年向机关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审计处党支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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