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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20-04-29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审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掘并有效利用审计档案资源,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东北师范大学档案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接受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档案工作全面负责,财务审计科、工程审计科、综合审计科的科长分别对本科归档工作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的立卷质量负责;档案管理员对审计档案的规范性直接把关并负责。

第五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终结7日内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鉴别、取舍并移交档案管理员,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需在审计终结15日内向审计处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由处内相关项目联系人移交档案管理员。相关电子文档应随纸质材料一并移交。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审计整改结果档案,在审计项目中所有问题整改完毕后归档,按年度分项目集中归档。

第七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归档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科学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应归为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有:

(一)立项类材料,如审计项目计划、学校领导批示、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纪要、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记录等。

(二)证明类材料,如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如审计报告、校领导审批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管理建议书、审计业务会议相关记录纪要、审计工作备忘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排列基本顺序: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三)证明类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事项及问题相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非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正式稿。

(二)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审计通知书。

(六)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

(七)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记录。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结论性报告。

(二)审计管理建议书。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全过程审计合同。

(四)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六)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价格)确认单、工程量计算书。

(七)工程变更、签证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整改问题清单。

(二)审计整改结果。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工作计划、总结。

(二)审计年鉴及大事记。

(三)向上级报送的有关报告。

(四)校内审计规章制度。

(五)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审计档案的检查、归总、保管和移交,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于每年3-6月份完成上一年度审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并做好相关电子审计档案的存储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并做好组织传达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密级遵守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利用,仅限审计处内部工作需要。审计处以外的单位、人员一般不得查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必要时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应不断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内部的办公室、人事、财务、资产、党建、综治、信息化、中介库等其他档案资料也应规范管理,具体由相关兼职管理员分别归档,专盒封装,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剔旧,销毁有关材料时须经相关领域管理人员及有关处级领导共同把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处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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