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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教育部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6-05-02  点击:[]

内部控制评价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高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高校自行对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高校内部审计与监察部门,对高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高校应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不断完善高校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高校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实施指南》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南》,结合学校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条高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应由内部审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高校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为保证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监督的校内负责部门应适当分离,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或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六条高校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控制实施指南》、《内部控制应用指南》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高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

第八条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对校内被评价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九条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条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一条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部门或机构在完成评价工作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二条评价报告应提交给学校负责人和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高校的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6个月内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应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高校负责内部监督的部门或岗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日常监督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全面监督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高校应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高校应当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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