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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2)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0-07-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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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学校涉及人力、财力、物力等财经管理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在进行审计过程中,结合被审计单位业务特点,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

1. 能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内财经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2. 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编制过程中能否对学校各单位或部门预算进行有效审核;能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3. 在职权范围内能否积极组织协调,为学校筹措办学资金。

4. 能否对全校二级财务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5. 对重大项目专用资金使用、对外投资资产评估与收益确认、固定资产价值再评估与核销、外借款项追讨与坏账核销、收费标准与程序、贷款规模控制与管理、银行账户与票据管理等重要财务事项能否实施有效管理与重点监控。

6. 能否对学校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实时跟踪,从部门及财务角度为学校管理层决策提出意见与建议。

7. 能否对本部门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人员能否进行有效的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培养。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1. 能否按照国家、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内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围绕设备购置、领用、使用、保管、维修、转让、报废、清查等环节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大宗物品采购是否做好招投标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3. 能否合理规划与审批资产购置行为,保证并提升设备使用效益。

4. 是否按规定定期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经过转接评定,是否报经领导审批。

6. 设备处理残值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

1. 能否按照国家、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内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2.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原因临时上马的计划外或超计划工程项目,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报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批。

3. 外包业务是否履行招标程序,对外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4. 建设工程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

5. 施工过程中能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压缩施工成本、确保工期。

6. 工程的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7. 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

8. 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9.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四)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

1. 能否按照国家、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内后勤管理制度,明确后勤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2. 年度新建与修缮工程预算是否合理,有无超预算行为,预算调整是否合理并符合规定程序。

3. 外包业务是否履行招标程序,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4. 能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压缩施工成本、确保工期。

5.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及物价稳定,确保环卫、绿化等服务质量,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节能环保。

(五)学校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

1. 能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机制。

2. 是否建立健全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效果如何。

3. 能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经济状况及社会总体消费水平,拟定学校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奖酬金分配办法,积极做好日常性定级和岗位职务工资调整审批工作。

4. 能否有效执行国家相关劳动、医疗、养老保障政策及社会统筹金政策,积极落实职工津贴、政策性补贴等福利待遇。

5. 教职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是否规范,是否建立或引导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建立有效的教职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6. 与员工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能否有效规避劳资纠纷。

(六)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

1. 能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校办产业经营管理制度,明确校办产业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机制。

2. 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有效监管。

3. 能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有效规避各类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现象的发生,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4. 能否准确掌握校办产业的效益及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督促其照章纳税,合理进行利润分配,并按照规定、协议、合同、股权比例等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5. 能否对学校各类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与可行性论证,或联系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 能否积极引导校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产效率与产品竞争力,降低管理与经营风险。

7. 能否有效规范各类校办产业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文本,并保证其有效执行,及时掌握债权、债务情况,督导有关纠纷和遗留问题的解决。

(七)学校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校办企业等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

审计过程中,依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重点从财务责任、会计责任、管理责任、经营责任、社会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等六个方面加以考核,对于涉及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重点事项,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事项有重点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学校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的审计以本届任期工作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接到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通知书后组织实施。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有关单位和被审计人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如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只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其在管理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管理的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价、确认学校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管理的效益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上级和学校的要求相比,与其任职时学校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二条 评价、确认学校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的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后,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任职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审计组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对报告中有必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如遇被审计人员或其所在单位认为审计人员有失公允、审计报告严重失真或与审计人员有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审计处提出复审要求。审计处研究后认为有必要,可予以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学校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五条 学校及组织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审计,并应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713日起施行,20001210日学校发布的《东北师范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东北师范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东北师范大学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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