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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1/2)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0-07-29  点击:[]

东北师范大学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有关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学校各院、部、处、室、所(含校院共管)、直(附)属单位、校办企业(含学校占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群团组织等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对任期届满、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学校对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确认、评价其任职期内经济活动管理工作中的业绩、揭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促进其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降低办学风险,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对学校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通过审计确认、评价、考核被审计人员能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从财务责任、会计责任、管理责任、经营责任、社会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等六个方面加以考核,结合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性质,具体确定相关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财务责任,指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本单位或本部门财务活动、划分财权和处理财务关系的责任。

1. 有无完善的财务责任制,涉及责任授权的,授权是否科学合理;对财务的约束是否严密有效,能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核、签批与实物验收制度。

2. 能否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与单位或部门目标相一致的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预算计划执行。

3. 能否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是否稳定增长,各类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及时足额到位;能否有效规范收费行为,能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管理。

4. 能否合理组织支出,各类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能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能否做到支出票据合法化。

5. 资产管理是否规范,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能否确保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能否及时追缴、清算各类外借款项;能否有效规避对外投资与合作办学风险并有效配置资源。

6. 负债管理是否规范,能否根据自身偿债能力有效控制负债规模,能否对各项负债及时处理,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7. 净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其中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能否做到专款专用,涉及收支结余分配的单位或部门其分配原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能否处理好各种经济关系。

8. 是否执行了适当的财务公开或公布制度。

(二)会计责任,指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保证本单位或本部门会计活动或事项真实、合法、有效的责任。

1. 能否如实报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合法。

2. 独立核算单位能否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 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 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和方法是否恰当、安全、可靠,能否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

5. 独立核算单位能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6. 独立核算单位能否积极主动推进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

7. 独立核算单位能否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知识培训。

(三)经营责任,指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通过有效规划与决策来优化组织资源、防范组织风险、实现组织目标的责任。

1. 部门或单位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及信息等资源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

2. 部门或单位能否有效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拓宽包括创收在内的各类筹、融资渠道,为单位或部门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3. 部门或单位能否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源配置,尤其在教学、科研、学科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能否通过节能增效等措施,有效控制成本开支;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或部门,能否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及队伍建设总体目标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利用有限资源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 对合作办学、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大额开支等可能引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能否民主讨论、集体决策,能否进行正确的评价和衡量,是否存在不可控或未预知的重大风险。

5. 部门或单位的总体目标实现程度如何,取得哪些主要业绩

(四)管理责任,指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通过合理设计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来落实单位或部门发展规划、保证组织目标实现的责任。

1. 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 部门或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是否合理,工作流程设计是否科学、严谨,重大事项能否做到集体民主决策。

3. 能否通过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员素质等措施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4. 不相容职务分离、沟通渠道的建立、必要的监督等内部控制活动是否健全有效,执行效果如何。

5. 能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保证本部门或本单位各类资产安全完整,有无擅自出租、出借或转让资产行为,资产的报废是否报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6. 部门或单位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对收费、物资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等风险系数较大的管理环节加强监管。

(五)社会责任,指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通过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改善工作环境、维护社会公德、服务公共利益,促进组织成员健康发展与自我价值实现、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

1. 部门或单位能否积极改善工作环境,落实职工福利待遇,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员工培训,为员工搭建发展平台。

2. 部门或单位能否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为社会服务。

(六)财经法纪责任,指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相关制度并采取相关保证措施的责任。

1. 部门或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

2. 部门或单位有无擅自对外投资、拆借、担保等行为。

3. 部门或单位的经费能否及时入账,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及坐支现金的行为;单位或部门有无收费项目,若存在,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使用不合法票据等问题。

4. 部门或单位的经费支出是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列支,是否存在白条入账或虚列支出行为,有无违规滥发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实物等问题。

5. 部门或单位有无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6. 部门、单位或被审计负责人有无偷逃税款行为。

7. 被审计负责人有无利用职权侵占、挪用资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变相收受非法所得等问题。

8. 部门、单位或被审计负责人有无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贿赂、提供回扣、低价出售或处理有关资产及其他非法行为。

9. 部门或单位是否建立了财经法纪宣教机制,对重要岗位、关键部位人员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教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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