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工作流程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 >>正文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0-07-29  点击:[]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和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外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对外投资、借款、科研项目结题等规范性合同文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签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前对其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的审计签证。

第四条 合同制定部门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将草拟的合同文本报送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标单位资料、招标工作记录、咨询调查材料。

(二)多方案选择的可能性、市场调研报告、价格分析资料。

(三)资金落实情况(如果是贷款还应就贷款的还款计划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接到有关材料后,由具备相应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在3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于重要合同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合同标的是否清楚,有无歧义,质量、数量是否明确且符合要求。

(三)合同价款和酬金是否公允。

(四)需求论证是否科学、充分,有无功能性浪费或超标准问题。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

(六)合同双方权责划分是否明确。

(七)违约责任规定是否明确。

(八)合同订立是否合法,有无欺诈行为。

(九)合同担保及抵押是否合理。

(十)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十一)对于变更的合同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应就变更的原因进行审核,数额较大的依规进入学校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合同制定部门对审签结果存在异议的,可申请复审;存在严重分歧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合同制定部门根据审签意见,与乙方签订正式规范性合同文本。

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加盖合同专用章及附有审签意见的合同文书支付预付款并进行结算。

第十条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签订合同但需预先支付款项的事项,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付款,并将发票、验收单等资料报审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对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撤销、解除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审计处,审计处就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签订单位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 合同制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资料,对于资料不完整或虚假的,审计处有权拒绝审签;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业务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制定和管理;对于不执行学校规定,违反合同签订程序或擅自变更合同而给学校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有关合同实施审核,审核过程中必须保证审计质量,若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713日起施行,20011031日学校发布的《东北师范大学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审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下一条:东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