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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编辑:高健  上传时间:2010-07-30  点击:[]

东北师范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为实现办学目标,提高办学活动的效率及效果,保证资金、资产等各项资源的安全完整及有效利用,保证信息真实、可靠,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所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证措施和业务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为了完善内部控制,保证其有效执行而对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做出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学校管理层、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实现以下目标:

(一)提高管理的效率、效果。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资源的经济、有效使用。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组成,对学校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这些要素来进行。

第六条 控制环境方面的主要评审内容:

(一)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

(三)部门规章、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关注度。

(五)部门、单位管理或服务理念及成员对相关理念的理解与认同。

(六)单位、部门各类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七)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八)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

(九)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十)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正确识别风险,对引发风险的因素分析,包括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及特殊活动引发的风险。

(二)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价和衡量,测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后果。

(三)风险转移的措施。

(四)对抗风险的能力。

(五)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八条 内部控制活动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三)控制活动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四)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包括管理层检查、直接的职能管理或业务管理、信息处理、实物控制、绩效考核、职务分离等。

第九条 信息与沟通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

(二)获取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能力,以及内、外部信息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三)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四)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

(五)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 监督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实施独立监督的有效性。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应围绕学校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从保证资产(金)安全完整、资源合理有效配置、规避办学风险的角度,科学选定内部控制审计范围与重点。

(一)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对涉及招生、教学实验基地建设、校际交流、合作办学、证书管理、助学、助教、助研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二)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对涉及科研合作、项目调整、基地建设、验收、成果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三)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对涉及货币资金、预算、收入、支出、分配、投资、筹资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四)房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对涉及房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管理、处置、经费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五)设备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对涉及设备的取得与验收、日常管理、处置、经费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六)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对涉及物资采购计划与执行、申报价格、合同、经费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实施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询问调查。

(二)符合性测试。

(三)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适用的评价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判断组织已有标准的适当性,如果认为已有标准不合适,应向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合适的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基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应向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在必要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713日起施行20001210日学校发布的《东北师范大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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